上海大学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2020-05-05 11:30:43     浏览量:   

第一章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一条理事会是上海大学博物馆的监督咨询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二条上海大学博物馆理事会设理事6名,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

第三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上海大学博物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拟定及修订上海大学博物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拟定上海大学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提供业务咨询并监督执行;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六)审议上海大学博物馆的财务预决算;

(七)审议上海大学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八)审议上海大学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沟通协调上海大学博物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上海大学博物馆事业的支持。

第四条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咨询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馆管理。

第五条本馆馆长是本馆的负责人,负责本馆日常工作。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六条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按照原定程序进行委派或推选,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章理事

第八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理事任职资格:

(一)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上海大学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五)社会理事的产生需满足下列一项条件以上,由理事会聘任。

1.文化、艺术、教育、法律、金融等社会知名人士;

2.上海大学博物馆捐赠者代表;

3.上海大学博物馆志愿者代表;

4.每年向上海大学博物馆提供相当数额捐助(捐款以人民币20万元为下限)的社会人士;

5.为上海大学博物馆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其他社会人士。

第十一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上海大学博物馆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参加上海大学博物馆举办的活动;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上海大学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上海大学博物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擅自公开或使用上海大学博物馆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不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上海大学博物馆正常运作;

(七)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四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年龄超过70周岁或因本人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

(三)因本人工作或职务变化等原因,不适合行使相关身份理事职责;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上海大学博物馆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新提名更换或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更换或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章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举办单位提名;设副理事长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理事会成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上海大学博物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副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协助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长无法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出席会议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上海大学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上海大学博物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上海大学博物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上海大学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上海大学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上海大学博物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海大学博物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上海大学博物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会议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上海大学博物馆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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