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大学博物馆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是上海大学博物馆(海派文化博物馆),地址为上海市南陈路333号。

第三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上海大学,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文物局。

第四条上海大学博物馆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宗旨是收藏、保护、传承、弘扬海派文化优秀成果及上海大学发展的代表性实物;提升公众的艺术和科学素养,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五条上海大学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与藏品有关的历史学、文化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等相关学科研究,举办以历史、艺术、科学为主题的陈列展览;

(二)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三)藏品征集、鉴定、保管、拍摄、修复及复制;

(四)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讲座、培训,普及历史文化知识;

(五)学术著作、展览图录、科普读物及《博物馆·新科技》期刊的编辑出版;

(六)讲解、语音导览、文化衍生产品等配套服务;

(七)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上海大学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条上海大学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上海大学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上海大学博物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九条上海大学博物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海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上海大学博物馆的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上海大学博物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上海大学博物馆章程;

(二)上海大学博物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年报、全馆职工大会、馆内办公平台和上海大学博物馆网站。

第四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三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十四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全馆大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五章章程修改

第十七条上海大学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会议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馆务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上海大学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