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财物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二条监事会组成:监事会设3名监事,其中:上级行政或党组织代表1名,本单位党组织代表1名,本单位职工代表1名。
监事会主席由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益事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六)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特殊情况下,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章监事
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条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理事会和馆长为代表的博物馆领导机构行使职责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监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九条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监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监事的,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监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章监事会主任
第十二条监事会设主任1名,其产生方式为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委派任命。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任除履行监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确认监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事会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按程序委托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一般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召开监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监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监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监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
第五章章程修改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会议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条本章程经2020年5月18日表决通过。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上海大学博物馆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