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条例

2015-09-01 11:39:49     浏览量:   

第一条

文物征集工作是博物馆根据自身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为适应博物馆陈列、研究和补充馆藏缺项文物需要而开展的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明确有关要求,更好地开展文物征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物政策及上海大学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物调拨、收购、受赠等均属文物征集工作范畴。

第三条

文物征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文物鉴定水平,并恪守职业道德。根据馆藏文物结构需要,提出可以征集的文物对象。

第四条

学校博物馆是收藏和保管我校所拥有文物藏品的正式机构。校内所有单位拥有的文物藏品在一般情况下,应由学校博物馆归拢和统一保管。学校博物馆根据需要有权对学校各单位(包括由各单位所建立的单项博物馆、陈列室(馆)等)所收藏的文物予以调拨、借用或复制。校内文物调拨,由学校有关部门牵头实施。学校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为校内藏品归拢和保管工作提供方便。凡经确认应当收入学校博物馆馆藏的文物,必须按规定送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在学校博物馆进行有关调研时,各单位对于所拥有文物藏品的情况不得隐匿不报和违规处置。

第五条

对社会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的重要方面。文物征集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法规的程序,要有完备的征集手续。

第六条

在需要对拟征集的文物予以收购时,在确定征集前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有关专家,对拟征集文物的真伪、时代、质地及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做出准确的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由博物馆领导对有关征集内容是否符合本馆收藏标准与要求做出决定意见,在得到其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购。价值特别重大的征集对象的收购决定意见,还应报请学校领导审议批准。征集文物时,必须至少有两名经办人同行。

第七条

对拟征集文物的收购,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藏品购置、对捐赠人员回赠礼品、捐赠奖励等方面的费用,征集过程中用于调查、鉴定及运输等方面的费用另由行政经费支出。

第八条

征集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物有所值的原则,与文物的出售方协商合理的征购价格。通过文物商店、拍卖行等购得的文物,须凭经办人签字的征集说明、专家鉴定意见以及发票报销,复印件由博物馆存档。购自民间的文物,如有发票,可凭经办人签字的征集说明、专家鉴定意见以及发票报销,复印件由博物馆存档;否则,可凭经办人签字的征集说明、专家鉴定意见,以及签收证明或收据等其他证明报销,复印件由博物馆存档。

第九条

文物受赠按照《上海大学博物馆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文物征集后,文物流传经过、文物的相关资料和征集情况必须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对征集到的文物,应按文物工作的要求办理文物入库交接手续。同时填写文物总登记账,建立藏品档案。

第十二条

文物征集的过程和藏品档案是记载文物流传经过的重要资料,应当重视收集和整理文物征集的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文物征集档案内容包括:

1.文物征集申请或报告;

2.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

3.文物出让人的出让协议或捐赠人的捐赠协议;

4.文物征集清单及收购凭证;

5.重要文物征集的新闻报道稿等文字和影像资料等。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上海大学博物馆(筹)。

上一条:上海大学博物馆接受捐赠管理办法